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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持證者在居住地可享免費義務教育
  國務院法制辦4日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與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勞動就業等多項權利,並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
  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申領條件及範圍。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精神,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便利。根據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等便利。
  在持證人登記為常住戶口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各類城市制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郵寄信函方式或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據新華社)
  申請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登記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其他信息。需提交材料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免費接受義務教育;(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二)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二)機動車登記;(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四)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四)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五)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五)辦理生育服務證;(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六)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七)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落戶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原標題:“持證人”“戶籍人”同享多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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